China Must Scrap Draft NGO Law, Respect Freedom of Association – Chinese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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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应叫停NGO立法草案,尊重结社自由

(Read this statement in English)

(2015年5月28日人权捍卫者联网讯)中国政府应叫停《境外NGO管理法》草案或删除草案中所写的,有关侵犯自由结社的基本人权条款和赋予警方极大权力打压公民社会维权活动的条款。《管理法(缩写)》不但严重限制境外非营利机构在中国的运作 (包括港澳台),国内NGO亦成为被打压对象。 “《境外NGO管理法》一旦实施,将“严重摧残”中国独立的民间团体”某中国NGO负责人告诉人权捍卫者联网。

“这部法律草案是在将习近平主席所进行的对公民社会的扫荡合法化,将政府对结社自由系统地打压合法化,”人权捍卫者联网的国际主任磊表示“其真正的目标是要切断中国社会民间组织唯一的经济支持,且慢慢扼杀它们。”

公安部和省级公安部门有行政许可的权限,对有意在中国开展活动的境外非营利机构给予审批注册 (第7条), 此规定令许多中国维权人士深感忧虑。“显而易见,政府把非营利领域活动看成对国家安全的威胁,” 一位中国NGO 员工说 “由于政府切断所有国内可利用的资源,因此我们这样的民间机构不得不依赖国际支援。 我们将面临的或者是“和境外敌对势力勾结”的罪名,或者就是资源枯竭,只好关闭机构。” (基于人身安全考量,报告隐去就《境外NGO管理法草案》发表评论的中国维权人士姓名。)

政府虽然就境外NGO管理法草案征求公众意见,但民间出声反对NGO法草案时,仍然不免担忧秋后算账。该草案已在网络上公布,意见收集截止日为2015年六月四日。2015年四月,全国人大通过草案的第二次审议。尽管如此,法案最终改动的可能性不会很大,甚或原封不动通过,因为中国人大不过是共产党的橡皮图章。中国NGO人士说,就该草案提出意见的团体及个人至今并不多,大多数人对立法过程的独立性没有信心,也害怕政府报复。有些中国NGO人士顾虑,若是就草案提出意见,他们个人与团体都將遭当局严密监查,并将成为新法开铡的牺牲品。

在过去两年间,被收押监禁的中国公民社会的领先人数递增。 当局查抄NGO办公室,调查NGO财务也越来越频繁。 习治下的政府对敢言的独立中国NGO的“零容忍”政策可见一斑。政府迫害的人物包括许志永,公盟创办人; 常伯阳,郑州益仁平的共同创办人兼法律顾问; 郭玉闪,传知行民间智库的共同创办人以及前任主任; 武嵘嵘,杭州蔚之鸣女性中心创办人。

警方逮捕、查抄独立的民间组织时,常以该机构在收受国内外捐款时涉嫌违反中国税法为借口。许志永2013年8月被捕后,警方立即拘留公盟的资助者、金融家王功权,并在官媒上公开对其污名化,以儆戒国内私人慈善团体,不许捐款给独立或异议团体。《境外NGO 管理法草案》更进一步明确,禁止中国个人及非营利团体收受未在中国国内注册的境外NGO资金 (草案第38条)。

该草案第38条亦禁止中国团体接爱境外NGO的授权进行活动(境外定义包括港澳),除非该境外组织已经在公安部门注册代表办公室,或收到公安部门颁发的暂时性“活动”许可证。草案对“境外NGO”的定义宽泛,囊括了所有国际非营利机构,包括学校、医院、教堂、慈善机构和体育俱乐部。草案对“暂时活动”也并无明确定义,对其涵盖的活动范围,官方可以随意扩大解释,比如电话交谈或查看与工作相关的电邮等活动亦会解释为“暂时活动”。警方可利用此类模糊定义,紧密监控海外NGO以及随意审批各项“活动”。这等于是授予警方权柄与利器以打压独立并勇于发声的中国民间团体及团体的负责人。

根据该草案,若境内的机构所从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资金是来自于未经公安部门注册或者未经许可的境外机构,此境内的机构将面临关闭以及五万人民币(八千元美金)的罚款,工作人员将会被行政拘留(第58条)。 许多国际非营利组织将不能得到公安部门的注册许或者不愿向中国公安部门上行政许可,他们也许会认为此种注册或审批程序会过于繁琐且有侵犯性。

该草案不但禁止未经注册的境外机构资助中国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第六条),也禁止已注册的境外机构资助工商注册的营利性机构(第五条)。由于某些中国独立非营利机构受官方任意执法所迫,不得不采取工商注册获得身份,而此项规定势必切断他们的资金来源。依据注册的程序规定,要得到国内非营利机构的注册,首先要得到政府实体挂靠的资格。为求维持独立性,某些中国机构, 比如表达异议,或诸如对健康权利、女权、法制与社会改革、歧视与劳工权益等进行政策倡导的机构, 是无法获得政府实体挂靠的可能,或根本不愿受政府直接领导。此类机构,比如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公盟、传知行智库、以及北京益仁平中心,对他们来说,除了工商注册别无选择。

今年三月,全国人大发言人表示,需要境外NGO管理法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中国政府在制定《境外NGO管理法》之外, 同时也推动《国家安全法》以及《反恐法》草案,这并非是巧合。联合国和平集会与结社自由的特别报告员已表示,联合国会员国借“国家安全”或“反恐怖活动”名义对NGO资金的扼制并无合法性,人权条约下的此类限制也断然不能成为“扼制异议观点或独立公民社会的藉口。”

“特别令人警惕的是,此举显然意在把长期以来政府对公民社会的敌意制定为法律”, 任磊说。“NGO法草案,开宗明义,是蓄意将非营利机构和公民社会与国家安全和恐怖主义威胁相提并论。”

人权捍卫者联网要求中国政府取消或彻底修订《境外NGO管理法》,以期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目前,该管理法草案给中国政府对结社自由权的不断侵害,以及对公民社会领袖进行刑事打压,提供了法理依据。具体来说,修改务必包括收回公安部门管理NGO的权力,和撤销对筹集资金的限制,以方便中国NGO 接受国际与国内的资助。 

The Network of 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 (CHRD)

201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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